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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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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