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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5條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財產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 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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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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