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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係指左列事 業: 一、證券、期貨事業:指依證券交易法或國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 期貨之事業。 二、金融事業:指依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事業。 三、保險事業:指依保險法規定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四、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規定執行會計師業務者。 五、其他本部主管之財稅金融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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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