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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報經本部專案核可者外,以 左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 技術之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 之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 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 、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 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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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