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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第7條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輸入規定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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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6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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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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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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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入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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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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