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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六、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出配額之貨品。 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應符合該表所列規定;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貿易署專案核准,不得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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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