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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1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貿易署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 二、舉行聽證。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貿易署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依要求期限提供資料者,貿易署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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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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