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12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