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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貨櫃出租業變更組織、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及地址,除準用航業法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具變更登記事項表 (附件三) 一式三份附原領貨 櫃出租業許可證及有關證件,連同換發許可證照費五百元,送請當地航政 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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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