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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貨櫃出租業者對貨櫃之動態應予登記,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左列表 冊,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外匯收支表。 五、盈虧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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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