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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政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會同交通、環保、地政、水土保持、水利、消防及警察等機關辦理實地勘查: 一、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審查籌設許可申請案。 二、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許可證核發申請案。 三、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審查土地面積增減或該增減涉及土地用途或權利變更申請案。 四、於颱風及防汛期間辦理宣導訪查。 航政機關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實地勘查時,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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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