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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 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物。 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四、其他依前項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貨物。 前項貨物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物、不擬復運出口之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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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