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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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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6條
使用通關證進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應由該證所載之持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 使用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除由入出境旅客攜帶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外,均免填報進、出口報單。海關應憑通關證查核、驗貨,並在相關聯上簽證及作必要之處理。 使用通關證進口或出口之貨物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及各種稅費。但不包括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應徵收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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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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