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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17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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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