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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3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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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