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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6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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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