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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7條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下列書表: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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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