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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64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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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