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 第2條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2條

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 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 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 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 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