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 第3條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3條

產製廠商申報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之銷售數量,與當月份同一產品出廠應 稅數量相差懸殊,或產製廠商接受他廠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而以假買 賣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稅負,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應予調整完稅價格者 ,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