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第21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1條

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