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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2條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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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