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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6條

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一、進、出口報單。 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 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轉運申請書。 五、轉運准單。 六、電腦放行通知。 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 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 九、查驗貨物通知。 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 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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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