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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3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道之寬度,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上,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少於零點六公尺,各房艙均應裝有堅強之門鎖,內外均可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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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