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第14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上應置備可以飲用之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人員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飲用,船上人員每日使用之淡水,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除前項之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三日淡水之用量,作為儲備用水,以及按航程所需時日加計每日五十公升水量,作為炊事用水。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