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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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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