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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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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