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第4條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第4條
菸品展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展示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販賣菸品場所之展示總面積不得逾二平方公尺。 三、同一品項僅得展示一最小包裝單位或其圖像。 四、不得正對場所外。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六、菸品之價格標示,以白底黑字印製,且其字型、大小須一致。
第二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六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