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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建築用地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 登記;如其基地為共有或非自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為共有者:應檢具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檢具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基地為非自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於撥 付第一期貸款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基地係非農地而為申請人之配偶 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所有,並負國民住宅貸款之債務連帶 保證責任者,得免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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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