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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4條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申請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公告及受理申請單位: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公告地點: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各鄉 (鎮、市、區) 公所。 三、辦理方式:採依序或抽籤方式。 四、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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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