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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8條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應依下列方式加以 註記: 一、土地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囑託 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 樣。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核撥第二期貸款前 ,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 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居住滿一年且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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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