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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9條

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 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 格者,得按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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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