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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 第17條
貿易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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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貿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
第9-1條
出進口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標準者,得予表揚;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前項…
第11條
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
第12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訂定辦法管理之,並列入輸出入統計。
第13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
第13-1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前…
第14條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第15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
第15-1條
出進口人辦理輸出入,其出進口文件之申請或提出,得採與海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辦理簽證機…
第16條
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
第17-1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
第18條
貨品因輸入增加,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
第19條
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
第20-1條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
第20-2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
第20-3條
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得自行簽…
← 第16條
看 貿易法 全文
第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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