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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 第32條
貿易法 第32條
依
第二十七條之一
、
第二十七條之二
第一項或
第二十八條
至
第三十條
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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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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