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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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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30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但停止原因消失時,應即回復之: 一、輸出入貨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之智慧財產權,有具體事證。 二、未依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 三、自行停業或他遷不明。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而停止輸出入貨品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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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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