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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4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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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