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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一、天災、事變或戰爭發生時。 二、危害國家安全或對公共安全之保障有妨害時。 三、國內或國際市場特定物資有嚴重匱乏或其價格有劇烈波動時。 四、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失衡或有嚴重失衡之虞時。 五、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時。 六、外國以違反國際協定或違反公平互惠原則之措施,妨礙我國輸出入時。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適用,以對我國經濟貿易之正常發展有不利影響或不利影響之虞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暫停輸出入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前,應循諮商或談判途徑解決貿易爭端。 主管機關採取暫停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者,於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前條追認規定於本條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貿易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第3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第2條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第3條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第4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第5條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第7條主管機關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協議。其所為談判事項…第8條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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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