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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13條

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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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