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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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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8條
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項、第四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第一百八十八條
、
第一百九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二項、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七十八條
、
第三百零二條
、
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
第三百五十八條
至
第三百六十條
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條
之罪。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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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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