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9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事業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一、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研究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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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