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3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3條

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發生機關。 二、發生或知悉時間。 三、狀況之描述。 四、等級之評估。 五、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 六、外部支援需求評估。 七、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