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5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小組之組織。 二、事件發生前之演練作業。 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 四、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 五、事件相關紀錄之保全。 六、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