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管理法 › 第28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8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