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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9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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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