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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所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係指: 一、管制進口或其進口需經本會或本會授權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農產品及 其加工品。 二、經檢疫不合格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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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