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 第3條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3條

走私進口農產品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焚化。 二、掩埋。 三、投海。 四、充作飼料、肥料或其他試驗用。 五、贈與。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農產品之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