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第28條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8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經民航局公告後,得由活動團體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之空域,活動團體應標定或設定明確地標提供操作人辨識。 一、擬使用之空域經緯度(WGS84 座標系統)範圍資料。 二、擬使用之空域高度。 三、擬使用之空域地理位置圖。 前項之空域,如有多數活動團體申請核准使用者,應由該多數活動團體共同訂定使用協議,並將所訂定之協議納入活動指導手冊。 活動團體為辦理臨時性國際或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如所活動之空域尚未經劃定,應於三個月前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臨時空域。
AI 白話解釋
← 第27-1條看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