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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9條

為妥適管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 前項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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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