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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0條

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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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