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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9條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超輕型載具清冊(含責任保險之效期及投保金額)、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影本。 二、會員資料。 三、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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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